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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

2017-11-6 11: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21| 评论: 0

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扶贫助残、关爱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重点资助特困户就医、就读和基本生活。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龚全珍同志、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莲花县委组织部、琴亭镇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并向爱心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基金使用方案。爱心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琴亭镇金城社区龚全珍工作室。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琴亭镇金城社区龚全珍工作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收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的募捐;
     (二)帮助特困人员就医;
     (三)帮助特困人员就读;
     (四)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龚全珍同志担任理事长,莲花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1名)、琴亭镇工作人员(1名)、金城社区龚全珍工作室工作人员(1名)和龚全珍同志家属(1名)担任理事,其中龚全珍同志家属兼任秘书长;如因工作需要,由县委组织部、琴亭镇和龚全珍同志共同协商后,可更换理事。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理事遇到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其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龚全珍同志捐赠;

(二)法人和自然人募捐;
    (三)其它组织募捐;

(四)活动募捐。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资人名单和数额,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用于帮助特困人员就医、就读,解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问题。

(一)被救助对象条件:

1、经济状况特别困难,无固定收入的家庭或孤寡老人;

2、因家庭事故、意外创伤、突发疾病或遇到不可抗拒灾难事故而造成伤害及生活困难的;

3、子女以优异成绩考取高等院校,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

由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至基金会理事会,由基金会理事会组织对拟定被资助人进行审查,公示征集意见,最后确定被救助对象和救助方案。

(二)使用方式:本基金采取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救助困难对象。

1、定期救助:(1)定期救助每年两次,分别为8月和12月(或元月);其中8月份的救助对象以困难学生为主,12月(或元月)以困难群众为主;

2)定期救助对象的确定:定期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为已书写申请的困难对象;部分符合救助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没有书写申请的,经理事会研究后也可确定为救助对象。理事会首先根据申请情况和所掌握的其它情况初步确定救助对象;然后组织人员对救助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调查;其次召开理事会汇总调查情况,第二次确定救助对象人选并进行公示;最后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

3)定期救助金额:定期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情况,由龚全珍同志提出,并经理事会研究后决定。

2、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采取不定期、不定人、不定额的形式对困难群众进行救助。救助对象由龚全珍同志根据需要直接提出,也可由其它理事提出,并经龚全珍同志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不参与任何有无风险的理财、借贷活动。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三) 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媒体上公布,并在龚全珍工作室网站(www.gqzgzs.com)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用于:
     (一)帮助特困人员就医;
     (二)帮助特困人员就读;
     (三)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1110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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